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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讲 律法的问题

     

     

     
     

      第十八讲 律法的问题

     
     

      一、律法的总结就是基督: 

      罗10:4“律法的总结就是基督,使凡信他的都得着义。” 

      “律法的总结”,在原文的意思是“律法的目的”。 律法的方向、目标就是基督。换一句话说,基督是实现律法的人,律法也是指向他的。 

      耶稣来到世上以后,不是废掉律法,是要实现律法,而且使人看明上帝的义。在福音上面,我们能看明上帝的义,那为什么不能在律法上直接看明上帝的义?因为人既有了罪,不能从律法上直接看明上帝的义。 

      罗3:21-22“但如今上帝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有律法和先知为证,就是上帝的义,因信耶稣基督加给一切相信的人,并没有分别。” 

      前面我们在罗1:17节上说到,上帝的义是在福音上显明出来的。现在在律法以外显明的是上帝的义。因此,律法的目的是显明上帝的义。 

      而基督的目的也是显明上帝的义,福音的目的之一也是显明上帝的义。因此,基督就是律法的总结,因为基督是上帝的义最完全的体现。 

      事实上,圣经早在旧约中就提到“耶和华我们的义”。而在新约罗马书中说到,这个福音就是指的耶稣基督。有律法和先知的书为证,证明上帝的义要在律法之外,在福音上显出。 

      这样看来,就把律法与福音连在一起了。 

      二、律法与福音: 

      律法和福音是不是同一回事?不是!上帝的义是在律法以外显明出来的,但同时上帝的义是在福音上显明出来的。因此,福音就是在律法之外。 

      既然福音是在律法之外,说明律法和福音这两者是不相同的。但是不相同的律法和福音又在表明同样一个事实——“上帝的义”。这就表明它们有内在的一致性。如果没有内在的一致性,就没有办法表明同一样事物。 

      根据A=C ,B=C ,A=B的原理,我们发现,律法和福音是相关联的。因为“上帝的义”,使福音和律法联系在一起。 

      那么,具体又是如何使它相关联的呢? 

      律法是上帝本身的描述,是他公义的体现。不仅体现在它的字面上,也体现在它的功能上。因为律法不但叫人知罪,也定人的罪。对福音来说,它是怎么体现上帝的义的呢?它表明上帝的义不是在福音上直接表明的。它是通过信耶稣基督,信福音表明上帝的义。正如罗3:22所说:“就是上帝的义,因信耶稣基督加给一切相信的人,并没有分别。” 

      事实上,人在上帝面前称义的唯一方法,就是藉着相信福音、相信耶稣而被称义,。 

      前面我们讲到“称义”,中文里说得较为含糊。“称义”在英文叫作“Justify”,翻译过来就是“算你无罪”。 

      称义过后还要成为义。“成义”英文用的是另外一个单词叫“Righteousness”。这是指在无罪的基础上还要成就的义。 

      上帝是信实的,他必不至说谎。当他称你为义的时候,也能使你成为义,不然就变成虚谎的了。如果他称你为义,却没有能力让你成为义,最终就会使称义遭到破坏。 

      所以在基督与福音、律法与福音的关系上面,是用上帝的义来关联起来的。 

      总之,正如保罗在经上所说,“律法是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但是反过来,基督又把我们指向律法。因基督本身就是上帝的律法,又是上帝的福音。而事实上,基督就是福音的实质,基督就是我们所信的实底。 

      因此,尽管律法不能使我们称义,因律法本是叫人知罪;人要想在上帝面前称义,只能信耶稣。然而称义只是开始,人要想在上帝面前真正成为义,仍需要靠主加添力量,遵行律法,按律法而行。这是一个双向的关系。   

      可见,律法与福音是双向的。 

      下面我们就来谈一下在基督教界比较流行的说法——律法与自由。 

      三、律法、福音与自由: 

      加5:1“基督释放了我们,叫我们得以自由。所以要站立得稳,不要再被奴仆的轭挟制。” 

      这里主要有这几个问题,我们先来描述经文。 

      1、描述: 

      1)基督;2)释放我们;3)得自由;4)要站稳;5)奴役的轭;6)不再被挟制。 

      在这里我们只是描述经文,没有加入自己的解释,只是把它的几个要素一项项写出来。不在经文里的东西,不要去解释它。 

      我们在解释经文中一个最大的忌讳就是,刚读出一节经文还未加任何解释就又跳到另外的一节经文,接着又跳到另外的一节经文…… 

      当我们描述完经文之后,下一步就是要看上下文,在上下文中找到一些线索。 

      我们知道,单独一个词语是没有什么意义的。你赋予它什么意义,它就是什么意义。并且你所赋予它的意义必须是在一定的上下文里面。  

      2、联系上文: 

      接下来我们就要明白,基督释放了我们什么?我们是因什么得到自由的?奴仆的轭是什么东西? 

      请看加4:21-31“你们这愿意在律法以下的人,请告诉我,你们岂没有听见律法吗?因为(.律法上.)记著,亚伯拉罕有两个儿子,一个是使女生的,一个是自主之妇人生的。(这个律法是指摩西律法书,要比十诫宽广)然而,那使女所生的是按著血气生的;那自主之妇人所生的是凭著应许生的。这都是比方:那两个妇人就是两约。一约是出于西乃山,生子为奴,乃是夏甲。这夏甲二字是指著阿拉伯的西乃山,与现在的耶路撒冷同类,因耶路撒冷和她的儿女都是为奴的。但那在上的耶路撒冷是自主的(即自由的),她是我们的母。(这里出现了:自由的,为奴的)因为(.经上.)记著:不怀孕、不生养的,你要欢乐;未曾经过产难的,你要高声欢呼;因为没有丈夫的,比有丈夫的儿女更多。弟兄们,我们是凭著应许作儿女,如同以撒一样。因此我们不是为奴的,是自由的。当时,那按著血气生的逼迫了那按著(.圣.)灵生的,现在也是这样。然而经上是怎麽说的呢?(.是说.):把使女和他儿子赶出去!因为使女的儿子不可与自主妇人的儿子一同承受产业。弟兄们,这样看来,我们不是使女的儿女,乃是自主妇人的儿女了。” 

      “我们不是使女的儿女,乃是自主妇人的儿女”,意即我们不是为奴的儿女,乃是自由的儿女。下面就说到:“基督释放了我们……”(加5:1) 

      加4:21-31谈论了“两个妇人”、“为奴的/自主的”。下面就做出一个结论:基督释放了我们,我们不是为奴的,而是自主的。 

      当然,在这中间有一个大的问题,就是两约。一约是上帝的应许;一约是凭着血气立的。“一约是出于西奈山”,这是比喻的说法,因亚伯拉罕比以色列人来到西奈山时早了四百年。所以,这个时候还不是西奈山实际颁布律法的时候,但是在这里保罗用了这个说法。 

      说到有一个凭着应许的。加4:23说:“然而,那使女所生的是按著血气生的;那自主之妇人所生的,是凭著应许生的。”一个是应许,一个是血气。他把我们凭着血气的指向了西奈山。 

      我们发现,在西奈山只有一个约是在那里立定的,就是旧约。尽管这里没有明说旧约一词,但是这里既说到了西奈山,而我们知道,发生在西奈山时代所立的约只有一种,那就是旧约。这是发生在地上的,当时凭血气的以色列人说:“耶和华所吩咐的,我们都必遵守。”(出24:3)因此,循着这条线索去行的都是“为奴的”。 

      凭着应许的是在上的,就是“那在上的耶路撒冷”。显然这是指的新约,是相对于旧约而言的。在新约之下,循着这条路径去行的都是“自由的”。 

      这是前面上文的概念。 

      3、联系下文: 

      加5:2-26“我保罗告诉你们,若受割礼,基督就与你们无益了。我再指著凡受割礼的人确实地说,他是欠著行全律法的债。你们这要靠律法称义的,是与基督隔绝,从恩典中坠落了。我们靠著(.圣.)灵,凭著信心,等候所盼望的义。原来在基督耶稣里,受割礼不受割礼全无功效,惟独使人生发仁爱的信心才有功效……” 

      这里主要谈到如下几个问题: 

      1)割礼的问题:2-10节。 如果行割礼就会失去恩典,从恩典中坠落。 

      2)割礼与十字架:11-12节。 

      3)蒙召的目的: 13-15节。 得自由/行全律法。 

      4)肉体的行为:16-21节。 

      5)圣灵的果子:22-23节。 

      6)劝勉:24-26节。 

      “凡属基督耶稣的人,是已经把肉体连肉体的邪情私欲同钉在十字架上了。我们若是靠(.圣.)灵得生,就当靠(.圣.)灵行事。不要贪图虚名,彼此惹气,互相嫉妒。” 

      如果我们把这个上下文放在整章来看,加1:6节提到,有的人去传别的福音去了。传什么样的福音呢?就是谈割礼的问题,传外邦人信耶稣也要受割礼。正如保罗在加5:11所说:“弟兄们,我若仍旧传割礼……”。 

      加2:11节提到,矶法(彼得)出问题还是在割礼上。 

      “割礼”原是在旧约下面进行的,我们得了自由以后,实际上就把我们从旧约中对犹太人的特殊的要求中间解放出来了。因为在旧约之下,它既是凭血气立的,就还在旧约的要求之下。因为它是凭血气立的。 

      加5:这里就讲到“血气的事”。前面说血气立的约,第五章接着就说到肉体的行为,就是属血气的这些事情。因此,血气的约最终只是罪恶的约。凭血气做的事情就是罪,罪就是奴役我们的东西。 

      旧约唯一不好的、唯一美中不足的地方就是人的应许,其它的都好,因为都是上帝定的。新约是上帝定的,由耶稣来执行。 

      如果一个人只是在血气之下行事的话,他就是受罪的挟制,还是为奴的。所以,我们应当进入另外一个约,就是新约之下。这是基督把我们带进去的,他把我们从为奴的景况下释放了。 

      这里提到的为奴的状况,根据上下文,讲的具体的就是“割礼”。 

      因此,从大的方面来说,加5:1说到,耶稣释放了我们,是把我们从罪里释放了;同时也把我们从割礼里面释放出来。我们从此就得了自由,不必受割礼。尤其在这里的上下文,把我们圈到一个小的地方,就是“割礼”。当我们信了基督以后,就不需要这样作了。 

      加5:13节讲了一个问题:“弟兄们,你们蒙召是要得自由,只是不可将你们的自由当作放纵情欲的机会,总要用爱心互相服事。因为全律法都包在‘爱人如己’这一句话之内了。你们要谨慎,若相咬相吞,只怕要彼此消灭了。” 

      上面说到,我们蒙召是为了得自由;下面说,全律法包在爱人如己这里了。因此,保罗在这里划了一个等号:行律法就是自由。 

      事实上,我们蒙召就是为了去行律法,蒙召就是为了得自由,蒙召就是为了爱人如己。而爱人如己就是行全律法。因此,蒙召就是为了行全律法。 

      四、关于“在基督里”: 

      加5:6“原来在基督耶稣里,受割礼不受割礼全无功效,惟独使人生发仁爱的信心才有功效。” 

      这里提到:在基督耶稣里;割礼;生发仁爱的信心。 

      林前 7:19“受割礼算不得什麽,不受割礼也算不得什麽,只要守上帝的诫命就是了。” 

      这里说到,受割礼与不受割礼都算不得什么,只要守诫命就行了。因此,使人生发仁爱的信心就是带领你守诫命。守诫命才能表现使人生发仁爱的信心。这与保罗在前面所说的话是一样的。 

      加6:15“受割礼不受割礼都无关紧要,要紧的就是作新造的人。” 

      因此,保罗在这里画了一个等号:一个新造的人就是一个有信心的人,一个有信心的人就是守诫命的人。 

      另外保罗在林后4:16节上说:“所以,我们不丧胆。外体虽然毁坏,内心却一天新似一天。”林后5:17说:“若有人在基督里,他就是新造的人……”  

      可见,凡在基督里的,就是新造的人。 

      你要做一个新造的人吗?那就是要做一个有信心、就是能生发仁爱信心的人,而生发仁爱信心的人就是守上帝诫命的人。 

      因此,我们应当牢记以上这几节经文。 

      总之,我们发现:一个自由的人,就是在基督里得释放的人。基督不但释放我们,使我们获得自由,他还要重新塑造我们,赐给我们信心,使我们可以守上帝的诫命。而守上帝的诫命就是自由而行!正如诗119:44-45“我要常守你的律法,直到永永远远。我要自由而行((或作:我要行在宽阔之地)),因我素来考究你的训词。” 

      小结 

      作为基督复临安息日会的教友,我们常常懂得律法是什么,但是却很少懂得如何来行律法!这似乎是一个令人费解、不可思议的事!我们如何证明上帝的律法是义的呢?  

     
     

      一、律法体现了什么? 

     
     

      1、律法是上帝的旨意: 

      诗40:8“我的上帝啊,我乐意照你的旨意行;你的律法在我心里。” 

      罗2:18 “既从律法中受了教训,就晓得上帝的旨意,也能分别是非((或作:也喜爱那美好的事))。”这里就说明了律法体现上帝的旨意。同时也是分别是非的标准。 

      2、律法是是非的标准: 

      罗2:18“既从律法中受了教训,就晓得上帝的旨意,也能分别是非((或作:也喜爱那美好的事))。” 判断是非就靠律法,没有律法就不知道是非了。另参罗3:21;7:7; 约一3:4;罗5:13;4:15。 

      3、律法也是审判的标准: 

      雅2:12“你们既然要按使人自由的律法受审判,就该照这律法说话行事。” 

      4、律法体现了上帝的形像: 

      上帝的旨意就是品格的体现。参罗7:12。 

      5、律法是两约的实质: 

      上帝的诫命既是新约的核心和实质,也是旧约的核心和实质。 

     
     

      二、两种律法: 

     
     

      仪文律法和道德律法。道德律法从“无始以来”(佛家语)就存在了。说得通俗一点,自从有上帝就有律法,有上帝就有道德的标准。 

      仪文律法虽在人犯罪之后就开始实施,但早在创世前就有了。及至人一犯罪,就启动了。但是具体是在什么时候有的,我们不知道。总之,这两种律法都是很久以前就有的。 

      事实上,道德律法主要体现是非的标准。仪文律法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指向基督的。比如献祭、节期……都是指向基督的。正如圣经上所说,它们都是后事的“影儿”。 

     
     

      三、律法与十字架: 

     
     

      十字架坚定了上帝的律法,使上帝的律法更显出他的荣耀。同时十字架也使一部分的仪文律法结束了,因为影子碰到了实体。 

      事实上,十字架与仪文律法不矛盾。仪文律法指向十字架,我们今天是凭着信心回顾十字架。所以,两者都是在十字架上相遇。 

     
     

      四、基督与律法: 

     
     

      基督与律法之间有什么关系呢?前面已经提述,在此不再重复。 

      从根本上来说,一谈到基督就会谈到有一种法。 

      在此不妨插入一个插曲: 

      关于“律法”的概念,基督教对此似乎不如撒但更清楚。撒但知道在上帝那里是有一个法度的。 

      在印度的各种宗教当中,都在宣传一种所谓的“法”。它们强调说这是“正法”。他们认为“法”是涵盖一切的。正如圣经希伯来文中的律法的概念也是非常大的,它既包括了上帝的十诫,也包括了一般的生活法律……等等。 

      印度教所强调的正法是指什么?他们认为“法”是人的根本义务。 

      圣经传12:13-14告诉我们:“总意就是敬畏上帝,遵守他的诫命,这是人所当尽的本分。”可见,人根本的义务就是守法,就是守上帝的法。 

      如果基督徒对其它的宗教有一点点了解,或许能帮助我们更加明白圣经真理。我们不是鼓励人利用谬误来认识真理,而是通过谬误来看明撒但是如何把真理引偏的。 

      法轮功提出所谓的“法轮大法”,鼓吹弘扬大法。圣经告诉我们,上帝至尊的法律才叫“大法”。 

      在印度教和瑜珈里面,“达摩”的意思就是“法”,就是指人的根本义务。如果有人要修这种“法”,他就应该参透这个“法”。如何才能做到参透“法”?就需要去“禅定”。透过“禅定”就能达到行法的最高的境界,所谓“法在我身,我身即法。” 

      我们看到,世界上除了上帝所启示的真宗教以外,其它所有的宗教从根本上来说,都是在扭曲上帝的律法,因为上帝的律法是他形像最准确的写照。如果把上帝的律法扭曲了,也就把上帝的形象扭曲了。 

      前面我们谈到了基督是律法的制定者、宣告者、执行者、解释者、捍卫者、成全者……。 

      律法在旧约中间代表上帝的话。 

      我们以前讲过,整本圣经的写作过程:上帝先写下十诫作为蓝本,然后再由摩西写《五经》。《五经》以十诫为检验的标准。及至《五经》成书后,它又成为后来《先知书》检验的标准。及至《先知书》成书后,其他的书又是以《五经》和《先知书》作为检验的标准。所以,整本圣经最根本的落脚点是落实在十诫上面,以十诫作为检验的标准。 

      而十诫是上帝亲自写的,就如我们现在人常说的“剪彩”或“奠基”。上帝就是整本圣经的“剪彩者”或“奠基人”。 

      说到“奠基”,自然离不开“磐石”。上帝的话写在“磐石”上,基督是“上帝之道”写在活的磐石之上。 

      如果说上帝的话就是磐石,那么基督就是活的磐石。 

      所以我们现在看来,人对于上帝律法的攻击,无疑就是攻击基督。攻击静态的磐石,就是攻击那活的磐石。 

      我们没有讲到的一个问题是:律法与救恩。 

      事实上,我们已经讲过,律法是训蒙的师傅,是把我们引向基督。基督就是上帝的救恩,他是救恩的泉源。基督说,我来本不是召义人悔改,乃是召罪人悔改。可见,他是为罪人而来。 

      那么,我们怎么知道自己是一个罪人?是因为律法才知道自己是个罪人。 

      中国人似乎很难接受我是个罪人的概念。许多人认为,我既不偷,又不抢,怎么就成了一个罪人了? 

      其实,圣经中对于“罪人”的概念远比我们所认识的概念更为宽广。圣经罗3:23说:“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上帝的荣耀。” 

      我们知道,上帝的荣耀是十全十美的,体现上帝荣耀的人必须是十全十美的。同样,上帝的律法是十全十美的,而我们没有一个人在上帝面前是十全十美的。因此,圣经告诉我们,我们都是罪人。这样,人就比较容易接受。否则,人就很难绕过这道思想上的弯子。 

      佛教的说法很简单:一开口就是“罪过、罪过”。佛教的思想认为,我们作为一个人,生来就是罪过。 

      其实按照圣经的说法未尝不是如此!亚当一犯罪,我们就跟着“翻船”了。当然,我们不是因为亚当犯罪就成了罪人,而是因为世人都犯了罪,所以才成了罪人。不是生来就是罪人,大概是出生后不久,我们就成了罪人。 

      所以,那些想要把律法去掉的人,就是等于要把罪人去掉;把罪人去掉,也就等于把救恩去掉,因为倘若没有罪人,哪里需要救恩?而没有律法,又哪来的罪? 

      可见,攻击律法就是攻击救恩,废掉律法就是废掉救恩!废掉律法的福音不是因信称义,而是藉着行为称义,就是藉着毁掉上帝律法的行为而称义。 

     
     

      五、律法与自由: 

     
     

      前面我们刚刚讲过在基督里的自由。在基督里,我们有什么样的自由呢?就是不再受罪的挟制,不再受部分摩西律法的制约。 

      事实上,在基督里的自由是两面的,既是脱离罪的咒诅,又是行律法的自由。换一句话说,就是不受律法的咒诅,重新获得守律法的自由。  

      需要说明的是,我们从律法中间得到释放,是指把我们从律法的咒诅中间释放出来,获得自由。但不是释放我们遵行律法的义务,因为遵行律法的义务本身就是带来自由。 

      所以,雅2:12节宣称:“使人自由的律法”。事实上,律法的条款就是使人自由的。 

      耶稣也曾说: “你们必晓得真理,真理必叫你们自由。”(约8:32)这个真理就是律法,是广义的而不是单指一个方面的。 

      其实,明白任何一个道理时,都能叫人获得更大的自由。比如: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明白一些基本的电工的操作规律,我们就能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操作,否则我们连碰都不敢去碰一下。 

      同样的道理,当我们在明白更多的道理之后,我们若能顺着这些道理去行时,就能获得更多的自由。 

     
     

      六、圣经中关于义人的说法: 

     
     

      圣经明明地说到,世界上“没有一个义人,连一个也没有”,但是同时我们又发现,圣经中有多处地方称很多人是义人、是完全人。这又如何解释? 

      当圣经说,世上没有一个义人,连一个义人也没有的时候,那就包括:以诺、挪亚、约伯、以利亚、但以理……。这是就单个的人而言,在每一个人的心灵意念中,没有一个人能称得上义人。正如使徒保罗所说:“我也知道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罗7:18) 

      其次,圣经说:挪亚是义人,约伯是义人,撒母耳是义人,但以理是义人,施洗约翰是义人,甚至说百夫长是义人……那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这是指他们来到上帝面前,在基督里面所获得的称义的经历。就拿以色列人的先祖雅各来说,按照人的标准,他的为人似乎也只能是“三七开”。说不定他的品格中只有三分是好的,而却有七分属败坏的——前半生干尽坏事,后半生有所改变。 

      可是圣经后来却把雅各更名为“以色列”,就是“得胜”的意思;并且也把所有的义人都称为“以色列人”,说明以色列这个国度是在基督里面。在基督里的人,不管他是谁,都成了义人。 

      可惜,我们常常听到很多人在传讲福音时,只讲前面的一句:“没有一个义人,连一个也没有。”言下之意,就是我们不需要去行义了。只讲“一次得救,永远得救!” 

      事实上,人之所以成为义,乃是因为人在行义——实行义的原则!正如使徒约翰在约一3:7节所指出的:“小子们哪,不要被人诱惑。行义的才是义人,正如主是义的一样。” 

      中国古人有句话说得特别好:“不成功,则成仁。”什么叫成仁?就是英勇就义,舍身取义!就是死也不犯罪,为要成就和义的标准相符合的正义之事。而人要达到这个义的标准,就是在他旧我刚好死去、新生开始出现的时候。换句话说,是在他死的事情上使义的标准凸显出来,这就叫“就义”,也叫“成仁”。耶稣就是英勇就义、杀身成仁的最佳典范! 

      圣经上说:全律法都包括在“爱人如己”这一句话里面了。在爱里面,就是在仁里面了。当我死了以后,就体现了上帝的义。 

      我们现在的神学很受欧洲人思想的影响。欧洲人的思想是一个刻版式的自由,严格受语法规则的限制。但汉语里没有这些规则。如中国古人对于“圣人”的概括就很精辟到位——“大而化之谓之圣”。人性和神性只用一个词就能搞清楚了。可是在英文当中却概括不出这样的话来。 

      讲到这里,我建议凡是有兴趣的,可以从我国汉代董仲舒的神学看起,看一下自汉朝以来,早期的神学是如何发展下来的。 

      事实上,我国古人提出的很多神学观念和圣经里的犹太人的观念都是相一致的。中国人对于犹太人的律法只用一个“礼”字加以概括。这个“礼”字就等于这个“理”,就是真理。中国人的“礼”和“仪”是两件事情:我们和他人握手的动作叫作“仪”,但所表现的却是“礼”。 

      另外,我国古人对于圣人的定义也是非常的简单。“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又说:“金无足赤,人无完人!”无过就是圣贤。耶稣就是唯一的圣贤,因为圣贤是完人。 

      其实,任何一个信耶稣的人,都能从一个罪人变成义人。尽管在上帝的眼中、甚至在人的眼中还是一个罪人。除非这个人在看他时不再是看他本来的情形,而是看他在基督里的时候。 

      有一种神学观点叫“面具神学”或者说是“化妆神学”。舞台上演员在演戏时,往往戴着一个面具,这样就把原来的面貌遮住了。台下的观众所能看到的只是面具,后面的本相却看不见了。因此有人说,基督教的神学就是“面具神学”。 

      所谓的“面具神学”,就是指上帝透过基督来看我们。当他看我们的时候,就只看前面的“面具”——基督;至于后面的本相,他就看不见了。或者说,他就不看了。 

      其实,这种看法只说对了一半!上帝并不只是看外面的基督,还要看你在基督里的本相如何!你的外相和内里是否一致! 

      有很多人在面具前后不一致! 

      因此,只强调面具的,明显是偏了;同样,只强调化妆的,也是偏了。化妆就是在本相之上做的一些改变。可是上帝不是在人的本相上的改变,而是完全地代替。换句话说,就是把你完全地放在基督的里面,使你在基督里获得重生的生命,而不是在你原来生命的基础上做一些小小的变化而已! 

      所以,你要想化妆,想使你的人生美丽?那就去传福音,这是最好的养颜术!可以永保生命的活力。 

      这样说来,上帝的律法对于我们有什么好处呢? 

     
     

      七、遵命之福: 

     
     

      在《本会基本信仰二十七条》第18章有一个总结:遵命之福。参18-16页  

      林大卫牧师曾说过这样一句话,要想知道你是不是重生的人,只要看你在阅读诗篇119篇时的心情如何?是否有逆反的心情?如果没有,说明你就是重生的人。反之,就是没有重生的人。 

      诗119:2-3 “遵守他的法度、一心寻求他的,这人便为有福!这人不做非义的事,但遵行他的道。”换句话说,遵守他的道就是行义。 

      诗119:9“少年人用什么洁净他的行为呢?是要遵行你的话!” 

      诗119:18“求你开我的眼睛,使我看出你律法中的奇妙。”很多时候我们没有明白律法,甚至认为律法时代是过去了。这些人的眼睛没有睁开,没有看清律法的奇妙!我们要祷告,求主使我们属灵的眼睛睁开。 

      诗119:53“我见恶人离弃你的律法,就怒气发作,犹如火烧。”这是大卫代表基督写的。 

      诗119:59“我思想我所行的道,就转步归向你的法度。” 

      诗119:67“我未受苦以先走迷了路,现在却遵守你的话。”说明以前是迷失的人。走迷了路是因为没听上帝的话,现在要做一个得救的人,就要听他的话。 

      诗119:70“他们心蒙脂油,我却喜爱你的律法。” 

      不喜欢上帝律法的,只有两种人:第一是眼睛没有开;第二是“心蒙脂油”。 

      诗119:85 “不从你律法的骄傲人为我掘了坑。”这一节经文应和太5:3联合起来——“虚心的人有福了,因为天国是他们的。”骄傲的人就是不从上帝律法的人。 

      诗119:136“我的眼泪下流成河,因为他们不守你的律法。” 

      诗119:126“这是耶和华降罚的时候,因人废了你的律法。”人在什么时候受到上帝的惩罚呢?废掉他的律法的时候。 

      诗119:128“你一切的训词,在万事上我都以为正直;我却恨恶一切假道。”换句话来说,与律法相反的就是假道。 

      诗119:150“追求奸恶的人临近了,他们远离你的律法。”什么是恶人?圣经定义就是远离律法的人。 

      诗119:163“谎言是我所恨恶所憎嫌的,惟你的律法是我所喜爱的。”不讲律法的,与律法不符的就是谎言。 

      诗119:165“爱你律法的人大有平安,什么都不能使他们绊脚。” 

      诗119:166“耶和华啊,我仰望了你的救恩,遵行了你的命令。”这里把救恩、律法、上帝的命令联系起来,而不是把它割裂开来。 

      诗119:176“我如亡羊走迷了路,求你寻找仆人,因我不忘记你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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